政府审计的基本准则?

2024-05-19 01:05

1. 政府审计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制定的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 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政府审计的基本准则?

2. 国家审计准则的政府审计具体准则

政府审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我国目前已经发布并实施的政府审计具体准则有:审计方案准则、审计事项测评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报告编制准则、分析性复核程序准则、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档案准则、审计处理处罚准则、审计行政复议准则等。

3. 政府审计准则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区别

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政府审计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是对财政决算情况作出客观的鉴定与公证,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并揭露违法行为。【摘要】
政府审计准则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区别【提问】
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政府审计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是对财政决算情况作出客观的鉴定与公证,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并揭露违法行为。【回答】
这是政府审计【回答】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回答】
这是国家审计的标准【回答】

政府审计准则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区别

4. 国家审计准则的政府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审计准则的总纲,由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和附则组成。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照执行的规范。 附则说明了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依据、本准则的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5. 审计法的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对全部审计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监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否则就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就是越权,就是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要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上的独立性,以保证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独立审计原则主要包括:1.组织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构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2.人员上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3.工作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作出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4.经费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开展工作。5.对审计人员的保护。审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除享受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权利,受到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应有保障外,《审计法》对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并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和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审计人员对待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应不为自己的好恶所左右,做到客观公正,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廉洁奉公原则是指审计人员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地执行公务,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努力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行为准则。廉洁公正原则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行为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权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审计法的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6. 运用审计标准的原则

审计标准是进行审计时判断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审计标准按性质、内容不同,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合同;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等。
审计依据,因被审计单位管辖范围和权威性大小不同而有不同的层次,如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审计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7. 政府审计的重点


政府审计的重点

8. 政府审计的作用有哪些

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政府审计不再只强调经济监督职能,而是开始向经济评价和公证职能转变.
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政府审计的作用
1.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起监督作用,并促进财政监督的实施
2.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符合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起保证作用
3.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起保证作用
4.政府审计有助于提高财务行政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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